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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製度的指導意見》 ,保障施工企業工程款和農民工勞務報酬權益 ,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現予印發試行 。試行發現的問題 ,請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市場監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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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 ,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第 724 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製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 號)等相關法規 、規範性文件 ,結合我省實際 ,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 ,是指為保證建設單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統稱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 、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 ,下同)出具的保證按照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擔保 。
第三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範圍包括工程預付款 、進度款 、工程結算尾款等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之外的所有應付款項 ,包含農民工工資等人工費 。
第四條 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 ,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 ,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 、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承諾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事項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 ,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銀行保函 、工程保證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具的擔保文書 。開具擔保文書的金融機構應是省內有工商注冊且有相關資質及業務許可的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鼓勵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範文本(詳見附件) 。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簽訂工程合同30日內辦理 ,對於工程合同未約定合同價款的應在財評後30日內辦理 。
擔保期限有效期應當設定為 :開始時間為工程合同簽訂之日 ,截止時間一般為按合同工期計算的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 ,工程結算款結清之後60日內 ,工程合同雙方可協商延期30日至60日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 ,工程延期 、結算延期或付款延期的 ,建設單位應在擔保有效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擔保延期手續 。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工程承包合同價款的10% 。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工程承包合同價款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萬元)或建設工期超過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合同確定的過程結算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 ,每段滾動擔保金額不超過該段合同金額的15% 。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時 ,如已取得施工許可 ,且項目開工未竣工 ,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可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後進行計算 。
因設計變更 、施工工藝變更 、材料價格變動等引起工程造價浮動超過合同價款10%的 ,應當相應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 。
第九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以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為基數 ,乘以年費率和擔保期限進行計算 。
工程款支付擔保年化費率一般不高於1.2% ,具體由建設單位和擔保人協商確定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建設單位信用情況 ,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製度 。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並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款支付擔保約定有效期內 ,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承包單位可以要求擔保人依約履行擔保責任 ,擔保人應當依約履責 。
第十一條 合同價款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 ,承包單位應當通過湖北省實名製管理平台如實登記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 ,並上傳擔保文本掃描件 。按規定無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應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利用省級實名製平台核查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 ,對未上傳工程款支付擔保資料的 ,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落實聯合懲戒機製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係統進行公示 ,並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製其新建項目 。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 ,結合工作實際 ,製定具體操作細則 ,並在60日內向省住建廳報備 。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試行期限2年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 ,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 。
附件 :
1.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範文本(銀行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憑證示範文本(工程保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