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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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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建築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範》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縣(市 、區)住建局 、各有關單位 :

《建築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範》(GB55030-2022)(以下簡稱“通用規範”)已於2022年9月27日發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為了貫徹執行通用規範 ,切實加強施工過程的質量控製 ,規範防水工程施工質量管理 ,進一步壓實參建各方落實質量主體責任,不斷降低因滲漏問題而引起質量投訴率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壓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嚴格執行通用規範

(一)通用規範屬於強製性工程建設規範 ,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通用規範不一致的 ,以通用規範的規定為準 。

(二)2023年4月1日已完成施工但未驗收的防水工程 ,可按原設計 、原規範組織驗收 。4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之日期間 ,原防水設計文件未執行通用規範且已開始施工的 ,具備返工條件的 ,應按照通用規範相關規定變更設計文件後 ,進行返工 ;因客觀條件所限確實不具備返工條件的 ,由施工單位提出加強滲漏防治措施 ,報建設 、設計 、監理單位書麵認可後實施 ,屬於商品房的 ,應在售房合同中注明具體情況 ,並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原防水設計文件未執行通用規範且未開始施工的 ,應按照通用規範變更設計文件後再施工 。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施工的新建 、改建 、擴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 ,要嚴格按照通用規範相應規定進行設計 、開展施工 。防水工程完工後 ,按通用規範要求組織驗收 。

二 、加強施工過程管理,保證施工質量

(一)防水材料及配套輔助材料必須符合《建築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範》(GB55030-2022)中材料工程有關要求的規定 ,其耐久性與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相適應 ,進場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 、質量檢驗報告 、使用說明書及進場複驗報告 。

(二)施工單位在防水施工前應依據設計文件編製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建立防水工程質量管理體係 ,確定易發生滲漏問題的部位和關鍵節點 ,製定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明確各施工階段的滲漏防控工作重點 。

(三)防水工程不得分包給不具有建築防水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也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形式將防水工程施工和原材料采購一並分包給勞務分包班組 。

(四)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 、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通用規範中施工有關要求進行施工 。

(五)監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編製防水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做好防水材料見證取樣 、防水施工旁站監理和驗收等相關工作 ,關鍵部位 、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處理應留有影像資料和相關記錄 ,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

(六)防水工程完成後 ,應按規定進行蓄水 、淋水試驗。發現有滲漏現象 ,施工單位應查明原因 ,製定專項治理方案 ,報監理單位審批後實施 ,經試驗無滲漏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

三 、嚴格監督管理 ,加強處罰力度

(一)加強監督抽查力度 。各縣 、市 、區住建局應將防水工程施工質量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 ,抽查建設 、施工 、監理等參建單位是否履行質量主體責任 ;防水材料進場報驗手續 、質量證明文件 、複檢報告 ,是否存在未檢先用或出具虛假檢查報告現象 ;防水工程是否按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和通用規範進行施工 ;是否對已完工的防水工程進行蓄水 、淋水試驗記錄和隱蔽驗收記錄等 。

(二)加強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各縣 、市 、區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檢查中 ,發現參建單位有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 、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 ,應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 ,依法依規查處或移交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黃岡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局

2024年2月1日